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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

监管通讯
1999年1月12日

通告

關於百富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現正處於清盤程序)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 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聯交所茲宣布,百富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1999年7月12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由1998年1月7日起停牌,接著於1998年1月13日申請清盤。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已暫停買賣差不多十二個月,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亦正由清盤人予以變賣以將變賣所得分發予債權人,現階段該公司唯一主要的活動乃清盤人將該公司的資產作出處置。該公司最終將不會剩下任何資產而要被解散。因此,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1999年7月12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清盤人亦已表示並不反對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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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