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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對三名會員及三名註冊人士採取紀律行動

监管通讯
1999年2月11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宣布,紀律委員會於1999年1月2日聆訊下述六宗個案,並裁定對下列聯交所會員及註冊人士觸犯〈交易所規則〉的指控成立:

  1. 會員岡地投資(香港)有限公司(「岡地」)及其證券商董事文亞克先生(「文氏」)的個案




    對岡地及文氏成立的一項指控是指在1993年中至1998年初,岡地未有及文氏未有確保岡地設立一套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以致一名岡地的前營業代表挪用兩名客戶的證券。




    紀律委員會經考慮所有資料包括以往對同類個案作出的處分以及岡地及文氏的陳詞後,議決對岡地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50,000元的處分,以及對文氏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30,000元的處分。


  2. 會員華興證券有限公司(「華興」)的個案




    對華興成立的一項指控是指華興未有設立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以致一名華興的前營業代表挪用七名客戶的證券。




    紀律委員會經考慮所有資料包括以往對同類個案作出的處分及華興的陳詞後,議決對華興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50,000元的處分。


  3. 會員百達利證券有限公司(「百達利」)、其證券商董事陳德英先生(「陳氏」)及前證券商董事丁寶玲女士(「丁女士」)的個案




    對百達利、陳氏及丁氏成立的一項指控是指在1994年3月至1997年2月期間,百達利未有及陳氏及丁氏均未有確保百達利設立妥善的內部監控程序,以致一名百達利的前營業代表挪用由其介紹予百達利的客戶的證券及款項。



    紀律委員會考慮所有資料包括以往對同類個案作出的處分以及百達利及陳氏的陳詞表示,百達利已實施內部監控程序,以改善不足之處,並將會與索償的客戶達成協議。紀律委員會議決對百達利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80,000元的處分,以及對陳氏及丁氏作出公開譴責及各罰款港幣50,000 元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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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