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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监管通讯
1999年3月16日

公開譴責聲明

安利士集團有限公司
蕭永豐先生
劉寶詠琴女士
陳耀明先生
劉兆輝先生
蕭詠仁先生
(以下統稱「有關人士」)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安利士集團有限公司、其執行董事蕭永豐先生以及其若干前執行董事,即劉寶詠琴女士、陳耀明先生、劉兆輝先生及蕭詠仁先生之操守的紀律聆訊。聆訊其中涉及若干關連交易。通過該等關連交易,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於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2月28日期間,代其主要股東安利蕭氏亞洲控股有限公司以及/或其全資附屬公司支付多筆款項,用作各項的營運開支,並使安利蕭氏亞洲控股有限公司得以派發股息。有關付款合計達4,630萬港元,佔該公司截至1997年6月30日的有形資產淨值13.5%。該公司及有關人士已承認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有關關連交易的規則。

上市委員會亦已完成了就有關人士與下列事宜有關之操守的紀律聆訊,即授權該公司分別於1998年3月7日及15日刊發宣稱是「承董事會命」作出的公告,然而得知有關公告乃在未有預先諮詢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意見的情況下作出。

上市委員會的結論認為,該等關連交易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a)及14.29(1)條,而有關人士授權刊發誤導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的公告,亦同樣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

基於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上市委員會裁定有關人士同時違反了其於《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據該承諾,有關人士會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以及盡力促使其現時/過去出任為董事之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另外,由於有關人士亦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他們在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因此,有關人士全部均未能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特別是該條的第(f)分段。

據此,上市委員會就蕭永豐先生、劉寶詠琴女士、陳耀明先生、劉兆輝先生及蕭詠仁先生違反該承諾向各人分別作出公開譴責。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就此事項而言,並無譴責該公司或其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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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