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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监管通讯
1999年5月3日

公開譴責聲明

謝國民先生、謝中民先生、Mr Min Tieanworn
李紹慶先生、李紹祝先生、 Mr Veeravat Kanchanadul
(以下統稱「執行董事」)及卜蜂國際有限公司

於1998年9月29日舉行的紀律聆訊以及其後於1999年3月23日舉行的紀律(覆核)聆訊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完成對卜蜂國際有限公司(「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的董事之操守的紀律聆訊。聆訊涉及若干關連交易,而這些關連交易與該公司以下三家全資附屬公司有關,即天津正大飼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正大農牧有限公司及正大(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該三家附屬公司向中國一家合資企業北京大發正大有限公司(「合資企業」)提供了約 16,577,000美元(約相當於港幣129,301,000元)的貸款。該合資企業的股權由中外合資雙方各佔一半,而外資合作夥伴乃一家由謝國民先生及謝中民先生兩位董事最終控制的公司,因此屬於《證券上市規則》所指的關連人士。所提供的貸款額約佔該公司於1997年12月31日的經審計有形資產淨值的10.9%。關連人士(份屬合資企業及Chia Tai Livestock Company Limited的最終股東)合共間接持有該公司1,094,662,834股股份,佔該公司已發行股本50.7%。所有貸款已連利息清還。

該公司及該等執行董事已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的關連交易規則。

上市委員會斷定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6(6)條。此外,因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上市委員會裁定該等執行董事各人均違反了《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據此承諾,該等執行董事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他們擔任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尤其是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該公司與聯交所訂立的《上市協議》第2段。

進行紀律(覆核)聆訊的上市委員會對以下事宜極為關注,即同屬該公司執行董事的謝中民先生及李紹慶先生雖然早於1998年4月中在核數師通知他們時已知悉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一事,但卻仍決意對其他董事隱瞞有關該公司財務狀況;二人沒有通知其同事,是基於其呈交文件中所載的理由。進行紀律(覆核)聆訊的上市委員會對謝中民先生及李紹慶先生的行為極度不滿並作出批評。此外,對於該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欠佳,導致出現問題,以及有關問題最終竟是由核數師而非管理層發現,進行紀律(覆核)聆訊的上市委員會同樣極為不滿。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所載的關連交易規則(尤其是其中第14.26(6)條)作出公開譴責。

此外,上市委員會並對該公司的執行董事謝國民先生、謝中民先生、Mr Min Tieanworn、李紹慶先生、李紹祝先生及Mr Veeravat Kanchanadul各人作出公開譴責,理由如下:

a. 該等執行董事均違反了其《董事承諾》,未有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和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及
b. 該等執行董事均違反了其《董事承諾》,未有促使該公司遵守第2段,尤其是各人於1998年4月中已知悉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一事,但卻延至1998年6月1日及1998年6月3日才就該等關連交易分別通知上市科以及股東與公眾投資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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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