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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1999年5月6日

聯合新聞稿

證監會及聯交所對興盛證券公司(興盛)採取紀律行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今天聯合公布,已對經營興盛的註冊證券交易商及聯交所會員黃婉芳女士(黃女士),以及興盛的交易商代表及聯交所註冊人士何宗盛先生(何氏)及何嘉美女士(何女士)採取紀律行動。

此項行動源自1997年8月,興盛觀塘分行經理關鎮雄先生(關氏)挪用觀塘分行客戶的款項及股票。有關客戶大部份為現金客戶。證監會已於1997年10月30日撤銷關氏作為興盛的交易商代表的註冊。證監會亦對興盛觀塘分行在1995年10月至1997年8月期間的運作進行調查,發現興盛未有在其觀塘分行設立及實施足夠的管理、監督及監管。

身為興盛的獨資經營人及交易商的黃女士,已將其管理興盛證券業務的職責交予何氏及何女士。

何氏全權負責處理興盛所有現金客戶及興盛的證券業務,但何氏並未充份監督興盛的證券業務,因而未能避免興盛的僱員關氏作出盜竊或詐騙的行為。

何女士負責興盛的交收事宜,須對上述事件負責,但責任較何氏輕。

基於上述調查結果,證監會決定公開譴責黃女士及何女士,以及吊銷何氏的註冊6 個月。同時,聯交所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亦決定公開譴責黃女士、何氏及何女士,並向黃女士罰款港幣40,000元,以及向何氏及何女士各罰款港幣25,000元。

證監會及紀律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時,曾考慮下列各點:

  1. 黃氏已向證監會承諾,表示會自願撤回其證券交易商的註冊。
  2. 興盛成立為有限公司,並在聯交所註冊為公司會員。
  3. 興盛委任一名獨立的交易董事,負責興盛的日常運作及管理事宜。
  4. 興盛已委任一所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檢討其內部監管程序及將檢討結果向聯交所報告。興盛已同意實施有關會計師報告內所提出的任何建議,以達致聯交所滿意的水平。
  5. 所有興盛的僱員在證監會及聯交所調查期間,均充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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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