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上市規則》第四十二次修訂 - 第2A、2B章及《第1項應用指引》
自1999年6月1日起生效 |
香港聯合交易所宣布引入有關覆核程序的第2B章,以及作出了相應修訂的第2A章和《第1項應用指引》。
新增的第2B章將現行有關覆核程序的常規和程序納入為成文規則。新增的第2B章的條文基本上由現時《證券上市規則》第2A章內的條文抽取出來;同時,該等條文除在下列方面有比較大的修訂外,基本上與目前第2A章所載的有關條文相同:
- 就每份排期申請表格(即A1表格),上市委員會及上市(覆核)委員會對某項上市申請可作考慮的次數;
- 覆核聆訊所需符合的時限;及
- 每次申請覆核所收取的費用。
新的第2B章及有關的相應修訂自1999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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