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聯合交易所已修訂《上市規則》第九、十九及十九A章有關股本證券上市申請程序及要求的規定。
有關規則修訂旨在將現行做法編定成規,以便審批新上市申請的工作可以更具效率及有效。
本通告所述的修訂,適用於在1999年7月12日或以後呈交的A1表格(如屬新申請人)及上市申請(如屬上市發行人)。 |
第九章-股本證券-申請程序及規定
以下所載者為第九章的主要修訂。
3. |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要求申請人將上市申請的預期聆訊審批日期押後:
- 如申請人未能及時提供令聯交所滿意的所需資料/文件;或
- 任何有關新申請人建議上市的資料,在預期聆訊審批日期前未經聯交所審閱而向外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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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章現引入條文,將某些文件(如適用)須及時呈交聯交所作初步審閱的做法編定成規。該等文件包括:申請豁免遵守關連交易規定的任何書面陳述;由董事會所編製的盈利預測的備忘錄的初稿;以及在上市文件內提到的,由申請人、其股東及/或其他有關當事人向聯交所作出的每一份書面承諾。 |
5. |
呈交文件的時間表已予修訂;呈交文件的所有有關期間,將以營業日計算,而有關呈交文件所規定的日數,亦已予修改。 |
聯交所將嚴格執行有關及時呈交文件的規定。任何未能按照第九章的規定呈交的文件,將導致上市委員會的聆訊審批日期被押後。
第十九章-股本證券-海外發行人
第十九A章-股本證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由於第九章的修訂,第十九及十九A章亦作出相應修訂,以反映有關海外發行人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上市申請程序及規定的修訂。
《上市規則》重印的各頁,已寄發予上市發行人以及《上市規則》的訂戶。
企業傳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