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聲明-有關郭代儀先生, 董榮華先生 ,江濤先生, 曾朝碧先生 ,朱建派先生, 吳中福先生 ,吳少輝先生, 李成甫先生 ,劉秀英先生, 黃幼和先生 ,王祖琴先生,蘇全林先生(以下統稱上述人士為「有關人士」)及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1999年7月22日
公開聲明
有關郭代儀先生, 董榮華先生 ,江濤先生, 曾朝碧先生 ,
朱建派先生, 吳中福先生 ,吳少輝先生, 李成甫先生 ,
劉秀英先生, 黃幼和先生 ,王祖琴先生,
蘇全林先生(以下統稱上述人士為「有關人士」)
及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於1999年3月16日舉行的紀律聆訊以及其後於1999年6月15日舉行的紀律(覆核)聆訊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對重慶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關人士 ─ 包括郭代儀先生、董榮華先生、江濤先生、曾朝碧先生及朱建派先生 (「執行董事」)、吳中福先生及吳少輝先生(「非執行董事」)以及李成甫先生、劉秀英先生、黃幼和先生、王祖琴先生及蘇全林先生(「監事」)之操守行為進行了聆訊。
上述聆訊涉及該公司於1997年10月17日在聯交所上市後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根據1997年2月16日簽訂的加工協議而非根據該公司1997年10月6日的招股章程中所披露於1997年9月29日簽訂的代理人協議,與一名關連人士進行原材料買賣一事。該關連人士為進出口公司,是該公司之母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
該公司及有關人士已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的關連交易規則。
上市委員會裁定因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有關人士各人均違反了《董事的聲明及承諾》及《監事的聲明及承諾》(視屬何種情況);據此承諾,有關人士各人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其擔任董事或監事(視屬何種情況)的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此外,上市委員會發現該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並無根據招股章程所載的代理人協議營運。
上市委員會亦認為,該公司及有關人士並無按照《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向聯交所、股東與公眾投資人士及時披露該等關連交易。
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有關人士作出公開批評,理由如下:
(c) | 該公司及有關人士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 |
企業傳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