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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公布創業板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1999年7月22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今日(7月22日,星期四)公布創業板上市規則。創業板預期可於十月推出。

聯交所行政總裁徐耀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成員將於下月中之前委出。

徐氏說:「待委出上市委員會後,創業板即開始接受保薦人申請。保薦人必須已向證監會註冊為投資顧問或證券交易商∕豁免交易商,且在過去五年內曾就兩宗首次公開招股活動出任牽頭保薦人,或在三宗首次公開招股活動中擔任聯合保薦人的工作。」

「此外,保薦人亦須聘有具備有關經驗的主管級及助理主管級人員各兩名,資本或儲備至少須達1,000萬港元。」

「聯交所預計在九月中宣布首批創業板保薦人名單;預料有意上市的公司在名單發表後即會遞交申請。預期年底前會有首家公司在創業板上市。」

創業板工作小組主席羅嘉瑞博士強調創業板的地位等同現有主板市場,只是市場重點放在有增長潛力的公司而已。他說:「從兩個市場的上市規定即可見到二者不同之處。」

「現有主板市場是一個同時以監管機構評審及公司自行披露為本的制度,創業板則將純粹以披露為本。創業板申請人毋須符合盈利要求,業務紀錄方面也只需要兩年的紀錄即可。不過,申報會計師須就申請人上市前兩年的財務業績作出申報。」

「上市申請人須就其過往業務及日後業務目標作出較詳盡的解釋;另外,公司在上市後首兩年除須編製季度報告外,亦須就業務進展與其所陳述的業務目標作一比較。」

「創業板的運作理念是「買者自負」。創業板上市申請人須刊載明顯的風險警告,而投資者亦須簽署聲明確認其知道有關風險。」

「於香港、中國內地、百慕達及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均可申請在創業板上市。有關公司應有專注的業務,其管理層及控權人在過去兩年不可有重大變動。」

「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委任兩名獨立的非執行董事、一個審核委員會、一名全職的合資格會計師以及一名指定的監察主任。」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將為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 至25%(以較高者為準),視乎市場需求而定。公司不一定要聘任包銷商,發行人可自行選擇採用哪種招股機制,惟持有證券的公眾人士之數目最少須達100名。」

羅嘉瑞博士說:「管理層股東及大股東在公司上市之時須持有其已發行股本至少35%。公司上市後首兩年內,管理層股東不得出售所持股份,大股東則不得在公司上市後首六個月內出售股份。發行人須於上市後首兩年內持續聘用其保薦人。」

創業板上市規則由下星期開始將於交易廣場的聯交所刊物銷售處有售;另創業板的網頁(http://www.hkgem.com)及聯交所網頁(http://www.sehk.com.hk)也有收載,歡迎上網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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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