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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愛高集團有限公司及梁劍文先生、梁偉成先生、郭冠文先生、黃保欣先生、李華明先生(以下統稱「董事」)

监管通讯
1999年8月26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愛高集團有限公司
及梁劍文先生、梁偉成先生、
郭冠文先生、黃保欣先生、李華明先生
(以下統稱「董事」)

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其董事各人違反《上市協議》、《證券上市規則》以及各董事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5B所載格式而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於1999年8月3日舉行的紀律聆訊上,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的董事梁劍文先生、梁偉成先生、郭冠文先生(「執行董事」)、黃保欣先生和李華明先生(「非執行董事」)各人之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聆訊與(其中包括)若干關連交易(「關連交易」)有關,當中涉及該公司於1992年11月至1998年6月期間與Venturer系內公司(「Venturer集團」)進行的連串重大交易。

Venturer集團轄下的公司包括Venturer Electronics Inc.(1984年10月2日在加拿大註冊成立,而在有關時間由梁偉立先生單獨擁有)、Venturer Electronic De Chile Ltd.(1991年8月2日在智利註冊成立,而在有關時間由梁偉立先生實益擁有50%股權)以及Venturer Electronics U.K. Ltd.(1991年7月25日在英國註冊成立,而在有關時間由梁偉立先生實益擁有60%股權)。梁偉立先生為該公司主席兼大股東梁劍文先生之兒子,亦為該公司執行董事梁偉成先生之兄弟。

該公司及該等董事已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的關連交易規則。

上市委員會斷定該等關連交易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3(2)、14.26和14.29條以及《上市協議》第2(3)和3(1)段。

上市委員會其中也裁定,該公司在1998年3月25日「承董事會命」而刊發的公告中並無全面披露所有關連交易,以致需要於1998年5月15日再另刊公告。

因上述違反《上市協議》及《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上市委員會亦裁定了該等董事各人均違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有關人士各人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其擔任董事的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此外,由於該等董事各人均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他們在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因此,上述各人均未能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尤其是第3.08(f)條。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該等董事各人作出公開譴責,理由如下:

(i) 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3(2)、14.26及14.29條以及《上市協議》第2(3)及3(1)段;以及
(ii)  上述董事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尤其是第3.08(f)條),同時也違反了他們以B表格向聯交所表示會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的《董事承諾》,另外,由於他們導致或未能防止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第14.23(2)、14.26及14.29條,因此亦違反了他們向聯交所表示會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的《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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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