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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有關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之魏應州先生、魏應交先生及魏應充先生(以下統稱「執行董事」)

监管通讯
1999年8月30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
之魏應州先生、魏應交先生及魏應充先生
(以下統稱「執行董事」)

於1998年9月8日舉行的紀律聆訊以及其後於1999年3月12日及1999年7月29日舉行的兩次紀律(覆核)聆訊上,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委員會及上市上訴委員會對頂益(開曼島)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董事(尤其是魏應州先生、魏應交先生及魏應充先生之操守分別進行了一次聆訊及兩次覆核聆訊。聆訊涉及該公司於1997年6月至1998年4月期間向一名關連人士提供若干貸款,以及就該名關連人士的附屬公司所獲得的一筆貸款之抵押品提供八天押記。所有貸款已連利息清還。

該公司及執行董事已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的關連交易規則,並就該等違規行為向聯交所致歉意。

上市上訴委員會斷定上述關連交易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3(2)及14.26(6)條。此外,因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上市上訴委員會裁定該等執行董事各人均違反了《董事的聲明及承諾》;據此《董事承諾》,該等執行董事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他們擔任執行董事的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另外,由於該等執行董事各人均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他們在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因此,各人亦同時未能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

據此,上市上訴委員會對該等執行董事各人作出公開譴責,理由如下:

(a) 該公司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所載的關連交易規則(尤其是其中第14.23(2)及14.26(6)條);
(b) 該等執行董事各人均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表格)所載的《董事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和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及
(c) 該等執行董事各人均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條,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他們在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並非就上述事項公開譴責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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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