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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1999年9月12日

證監會及聯交所對美國培基証券有限公司、廖淥波先生、
樂基證券公司及其交易商代表採取聯合紀律行動

1.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今天聯合公布,已對美國培基証券有限公司(美國培基)及其董事總經理廖淥波先生(廖氏)採取紀律行動。美國培基及廖氏均根據《證券條例》註冊為證券交易商。

此項行動源自證監會的調查,該調查發現於1997年12月15日至1998年7月3日期間,美國培基一名隨後已遭解僱的前交易商代表曾透過其在美國培基開設的個人戶口從事大規模的賣空活動。證監會的調查顯示美國培基未有適當的內部控制及未有實施一個適當的系統以遏止及偵查其僱員的即日賣空活動。證監會因此決定公開譴責美國培基及廖氏。

聯交所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亦決定公開譴責美國培基及廖氏,及罰美國培基港幣30,000元及廖氏港幣20,000元。

證監會及紀律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時,曾考慮到:

  1. 未有證據顯示美國培基的客戶或投資大眾受到影響或損害;
  2. 有關的賣空所涉及的金額頗少,及全部在該前交易商代表的戶口進行;
  3. 美國培基及廖氏對證監會的調查提供充份合作及協助;
  4. 這是首次對美國培基及廖氏採取紀律行動;
  5. 美國培基及廖氏已採取行動加強其內部控制及監管程序;及
  6. 美國培基已顯著加強其書面監察政策及監控程序,包括職員買賣方面。



2.

證監會及聯交所今天聯合公布,已對經營樂基證券公司的證券交易商及聯交所會員何壽樂先生(何氏),及樂基的交易商代表及聯交所註冊人士關繼明先生(關氏)及鍾兆強先生(鍾氏)採取紀律行動。

此項行動源自一項包括1997年1月至1997年3月期間的調查,該調查發現:

  1. 樂基證券公司的僱員及客戶曾進行非法賣空活動;
  2. 部份僱員利用代名人戶口進行自己的買賣;
  3. 未有遵守以客為先的守則,原因是僱員的買賣毋須管理階層的審批;及
  4. 未有足夠的稽核程序以偵察及遏止不當交易,因而令到其客戶及公司本身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及可能損害香港證券市場的穩定。

樂基證券公司的管理階層須對上述的缺失負責,因他們未有適當監管其僱員,及未有在樂基證券公司發展及實施適當的內部監控程序以保障其運作、其客戶及市場的穩定。何氏將業務的大部份日常運作授予樂基證券公司的職員,但未有確保該等職員適當地履行其責任。作為樂基證券公司的獨資經營者,何氏須對上述缺失負上最終責任。

樂基證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關氏利用一個代名人戶口進行自己的買賣。他亦未有監察一名客戶的戶口,以確保該名客戶不會賣空。

樂基證券公司的交易商代表鍾氏利用一個代名人戶口進行自己的買賣。他在未有向客戶披露其利益前,在自己的代名人戶口及該等客戶的戶口之間進行人手交叉盤買賣,違反《證監會註冊人士操守準則》第10節,但未有證據顯示任何客戶曾受損害。

由於上述的發現,何氏同意採取下述補救行動:

  1. 何氏現已安排成立一間有限公司,以繼承樂基的證券買賣業務;
  2. 何氏已承諾為該有限公司委任一名獨立的證券商董事;及
  3. 何氏已採取補救行動,補救證監會及聯交所在調查時所發現的缺失。他亦已委任一所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檢討其證券公司的系統及內部監控程序及將檢討結果向聯交所及證監會報告。他亦已同意實施有關會計師報告所提出的任何建議,以達致聯交所及證監會滿意的水平。      

證監會公開譴責何氏的決定是考慮到何氏已同意採取及實施上述補救行動。證監會亦決定公開譴責關氏及鍾氏的行為。同時,紀律委員會亦決定公開譴責何氏、關氏及鍾氏,並罰何氏港幣50,000元、關氏港幣4,000元及鍾氏港幣6,000元。紀律委員會亦議決倘鍾氏及關氏在24個月內再被裁定行為不當,將撤銷他們在聯交所的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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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