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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1999年10月7日

聯合新聞稿

關於上市發行人就其投資於科技及互聯網相關業務所發出的公告

  • 上市發行人須注意其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所須履行的責任。
  • 上市發行人就其投資於科技及互聯網相關業務所發出的公告,應包含詳盡的資料披露。
  • 投資者須注意,在進行股票交易前,應審慎研究上市發行人的基本因素及其正式公布的資料。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注意到近日市場對上市發行人決定投資於科技及互聯網相關業務的傳聞或公告反應強烈。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或《上市協議》第2段,上市發行人可能須披露其擬投資於該等業務的建議。《上市協議》第2段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 :

    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本交易所、發行人的股東及其上市證券的其他持有人通知任何與集團有關的資料 ...... 該等資料為 :

    (a) 供上述機構、人士及公眾人士評估集團的狀況所必需者 ;
    (b)  避免其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市場的情況所必需者 ; 及
    (c)  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者。”

    鑑於市場對上市發行人參與科技及互聯網相關業務的信息反應強烈,證監會及聯交所要求上市發行人在其就任何該類投資作出的公告詳盡披露有關資料。該類公告包含的資料應包括有關投資項目的主要條款,並詳述投資項目的確實性質及所有相關各方。在有需要時,證監會及聯交所會向有關的上市發行人或相關人士進行深入查訊,以確保資料獲得充份披露。

    證監會及聯交所鼓勵上市發行人利用新聞公布及接受傳媒訪問等途徑發放資料,但該等行動不得在其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及《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規定於報章刊登付費公告之前進行。

    上市發行人的董事須注意,在發出載錄充分資料的正式公告之前,他們有直接責任確保任何價格敏感的資料絕對保密。

    最後,投資者亦須注意,在就任何上市發行人的股份進行交易前,應審慎研究有關上市發行人的基本因素及其正式公布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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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