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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1999年10月10日

聯合新聞稿

證監會及聯交所對利星行證券有限公司及陳偉周先生採取紀律行動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今天聯合公布,已對利星行證券有限公司(利星行)及其證券商董事陳偉周先生(陳氏)採取紀律行動。利星行及陳氏均根據《證券條例》註冊為證券交易商。

此項行動源自一項涵蓋1997年4月1日至1999年1月31日期間的調查,該調查發現利星行及陳氏均:

1) 未有適當監管公司職員的活動;
2) 容許未有註冊的職員執行交易商代表的職責;及
3) 未有實施適當的開戶程序。

該等缺失及包容產生一個環境,令到部份利星行的客戶主任得以利用他們的客戶在利星行開設的戶口進行未經授權的交易。

證監會因此決定暫停陳氏的註冊,為期三個月,及公開譴責利星行。

聯交所紀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亦決定公開譴責利星行及陳氏,及罰利星行港幣80,000元及陳氏港幣30,000元。

證監會及紀律委員會在決定採取紀律行動時,曾考慮到:

  1. 以上的缺失及包容主要是陳氏所為,及陳氏亦因協助及教唆利星行的一名前職員無牌進行交易活動而被西區裁判法院罰款港幣7,000元;
  2. 利星行及陳氏在證監會的調查過程中均充份合作;
  3. 利星行已委任一間著名的會計師行對其內部監控系統進行全面的檢討,而檢討顯示利星行已顯著改善其運作;
  4. 利星行已迅速更改其管理架構以加強其內部監管程序,包括委任一名專職的監察主任;及
  5. 利星行未有參與未經授權的交易及對此亦亳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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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