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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譴責聲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3日

公開譴責聲明

關於福海集團有限公司
(原名為標力控股有限公司)
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蘇適先生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就蘇適先生違反《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十所載《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以及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而公開譴責蘇適。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1999年6月1日的紀律聆訊,以及隨後於1999年10月8日的紀律(覆核)聆訊上,對當中包括該公司副主席兼執行董事蘇適先生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聆訊涉及由蘇適持有權益的Pelota Worldwide Limited,於1998年4月21日至27日期間所進行的買賣該公司股份的若干交易。

該公司於1998年4月30日公布,該公司兩大主要股東Pelota以及華鑫(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權出現重大變動,原因是Pelota及華鑫於1998年4月23日下午十時左右簽訂了買賣協議,Pelota以每股港幣2元的價格向華鑫出售佔該公司當時已發行股本13.54%的股權。協議簽訂後,Pelota於該公司的權益由45.42%減至28.17%,而華鑫所佔權益則由19.95%增至33.77%。

蘇適直至1998年4月27日才通知該公司的所有其他董事及公司秘書有關上述協議一事,而有關公告亦未即時作出。事實上,該協議屬於可能影響該公司股價的敏感資料。

上市委員會裁定,蘇適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標準守則》及《董事承諾》的下列規定:

(a) 《標準守則》第A1段。據此,蘇適身為該公司董事,在擁有關於該公司證券但未發表的可能影響其價格的資料(指該協議商討階段至最終簽訂的消息)時,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
(b)  《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據此,蘇適身為該公司董事,必須遵守《標準守則》或該公司本身訂立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守則;以及
(c)  《董事承諾》。據此,蘇適承諾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對於蘇適在擁有該等其應知是有關證券但未發表的可能影響其價格的資料的情況下,仍買賣或容許買賣該公司的證券之行為,上市委員會作出了批評。

故此,上市委員會茲就下列事宜公開譴責蘇適:

(a) 其行事違反了《標準守則》第A1段,因為蘇適身為該公司董事,卻在擁有關於該公司證券但未發表的可能影響其價格的資料時買賣該公司的證券;
(b)  其行事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因為蘇適身為該公司董事,卻未能遵守《標準守則》或該公司本身訂立的至少同樣嚴格的守則;
(c)  其行事違反了《董事承諾》,因為蘇適未能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譴責蘇適之外,並無譴責該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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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