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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公開聲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17日

關於
永利實業控股有限公司
(原名為永利航運(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

周榮基、夏其才、何錦章、李洋洋、周卓華、柯耀華
(他們當時(按下文定義)為該公司董事)
(統稱為「有關人士」)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該公司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以及每名有關人士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B表格)(《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就該公司及有關人士的操守事宜,於1999年6月29日對有關人士進行了紀律聆訊,隨後又於1999年10月26日對周卓華先生進行了紀律(覆核)聆訊。有關聆訊涉及該公司未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其股東該公司在截至1998年3月31日止的財政年度,有接近1,240萬港元的稅項撥備撥回以及因轉運成本大幅上漲近1,500萬港元導致毛利減少的事實。這些資料是股東及公眾人士用以評估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財政狀況所需掌握的資料。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在知悉該等事宜時(「當時」),未有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通知聯交所及該公司的股東。

因此,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

此外,因該公司涉及上述違反《上市協議》行為,上市委員會裁定每名有關人士違反了其董事承諾;據此承諾,每名有關人士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就上述違規行為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人士作出公開批評。

李耀彬先生當時亦為該公司董事會成員。然而,由於李氏不知所蹤,有關紀律聆訊的文件未能送達予李氏,因此上市委員會裁決的實施範圍不能涵蓋李氏。聯交所保留在確定李氏下落並向其送達紀律程序的有關文件後,對李氏的情況再作定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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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