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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1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修訂了《創業板上市規則》中關於公眾持股量及會計準則的規定,有關修訂內容即時生效。

為確保維持公開的證券市場之同時也能給予發行人較大的靈活性,《創業板上市規則》將最低公眾持股量的要求降低。

上市時市值不足10億港元的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比率須為20%,涉及金額須不少於3,000萬港元。

上市時市值達10億港元或以上的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比率須為15%或以上,或使公司在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不少於2億港元的較高百分比。

《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會計準則的規定亦己作出修訂,若發行人在創業板上市,同時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發行人准以美國的《公認會計原則》編製及報告其財務報表。

修訂規則之前,所有創業板發行人須根據香港的《標準會計實務說明》或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頒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編製及報告其財務報表。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主席羅嘉瑞博士表示,有關修訂將給予上市申請人或發行人更大的靈活性而不影響對投資者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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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