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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澄清對創業板公司管理層提早出售其股份的立場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26日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香港聯合交易所具有酌情權豁免創業板公司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出售股份的限制。

《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公司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在公司上市後的兩年內不得出售其於公司的權益。

然而,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3.17(5)條,若聯交所滿意有關上市時的管理層股東能舉證其會致力發展公司的業務,則聯交所可將有關禁售期縮減至六個月,或聯交所認為恰當之其他時限。至於行使這權力與否,則屬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的全權決定;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由包括投資者、經紀、財務顧問、專業人仕及發行人等市場參與者組成,具廣泛的代表性。

由於創業板仍屬一個新設市場,其監管制度將會出現一段調整期,在調整期過後整套規則始會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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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