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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监管通讯
1999年11月30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庾國量先生、林道銘先生及蘇志強先生
(以下統稱為「前任董事」)
(奇德控股有限公司之前任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庾國量先生、林道銘先生及蘇志強先生各人違反其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奇德控股有限公司及該公司若干董事包括庾國量先生、林道銘先生及蘇志強先生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聆訊。聆訊涉及其未能按照《上市協議》及時公布有關更改該公司發行股份(「該次發行」)所得款項用途的詳情,和未能在《上市協議》所規定的期限內刊發該公司的年報及賬目。

該公司於1998年9月26日所作的公告已於1998年9月28日刊登,其中指出由於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衝擊,該公司已將其於中國內地開設陳列室的計劃押後(1997年12月30日的招股章程載有此計劃),而將該次發行集資所得約3,700萬港元轉而作為該公司所獲貿易信貸之抵押。不過,後來得知該公司於1998年10月及11月再次改變該次發行所得款項的用途,將3,300萬港元用於抵消債務及減少該公司欠付的利息。該公司對於再次更改集資所得款項用途一事並無披露,直至1999年1月21日才作公告,並在1999年1月22 日刊登,但時已事隔差不多四個月。該公司及當時的董事局在1999年1月21日的公告中也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在考慮過上市科、該公司及其有關董事包括前任董事所提交的有關文件後,裁定該公司因未能在1998年10月及11月即時披露其再次改變大部份該次發行集資所得款項的用途而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

因上述違反《上市協議》第2段的行為,上市委員會亦裁定各名前任董事均違反了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同樣地遵守有關規定。

此外,上市委員會在考慮過上市科、該公司及其有關董事包括前任董事的陳述後,裁定該公司同時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段;《上市協議》第8段規定該公司須在每年的      11月30日前公布其年度業績,並將年報送達其股東,而年報結算日至週年大會舉行日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就該公司而言,該公司須於每年12月31日或之前舉行股東週年大會。該公司就其截至1998年6月底的財政年度未有遵守這些規則。該公司曾就此事於1998年11月28日及1999年1月27日發出公告(分別於1998年11月30日與1999年1月28日登載)。在1999年1月28日的公告中,該公司承認違反了《上市協議》。該公司最終於1999年2月12日公布年度業績,並於1999年2月15日登載,而該公司於1999年3月31日舉行了股東週年大會。

鑑於該公司進一步違反了《上市協議》第8段,上市委員會亦裁定各名前任董事均違反了各自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他們原應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同樣地遵守有關規定。

因此,上市委員會對庾國量先生、林道銘先生及蘇志強先生各人違反其各自的《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只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庾國量先生、林道銘先生及蘇志強先生各人,與其他人士概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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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19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