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上市規則》內加入與下列事宜有關的條文 : 在聯交所網頁登載與上市有關的公司資料,以及對《證券上市規則》第六章、第2B.07(6)條及第2A.39條作出修訂。
該等規則的修訂自2000年2月1日起生效。 |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公布,在《證券上市規則》內加入與下列事宜有關的新條文 : 在聯交所網頁登載與上市有關的公司資料,以及對《證券上市規則》第六章、第2B.07(6)條及第2A.39條作出修訂。
在聯交所網頁登載與上市有關的公司資料 -《證券上市規則》第2.07條
《證券上市規則》第2.07條的修訂,明文容許聯交所進行下述事宜,包括:-
- 為若干指明的目的而在聯交所網頁登載任何資料,而該等資料是由任何發行人或上市申請人根據《證券上市規則》中任何有關資料發布的責任而須提供予聯交所的資料;及
- 就查閱或使用該等資料收取費用。
該修訂反映了聯交所期望借用最新科技及通訊,讓投資大眾更容易索閱與上市有關的公司資料。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 第六章
《證券上市規則》第六章已予修訂,訂明聯交所可指令停牌中的證券復牌。新規則載於修訂後的第六章第6.07條。 此項權力被視為一項合宜的權力,以其能確保股份持續進行買賣,另外也反映到聯交所對停牌的以下看法,即停牌時間過長只會阻礙股東及投資者合理進入市場並有礙其正常運作。
復牌 - 《證券上市規則》第2B.07(6)條
《證券上市規則》第2B章亦作出進一步的修訂,即就上市委員會所作任何指令復牌的決定訂明具體的覆核程序。 新規則載於《證券上市規則》第2B.07(6)條。
上市上訴委員會的職務及職權 – 第2A.39條
對有關決定可作最終覆核的權力歸於上市上訴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發行人具有約束力。 因此,《證券上市規則》第2A.39條作出了輕微修訂,以擴大上市上訴委員會就其指令停牌中的證券復牌的權力管轄範圍。
《證券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稍後寄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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