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et Turnover
-






-
-
|
|
|
|
|
|
-
-
-
加載中

公開聲明有關中國製藥企業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蔡東晨先生、王春耀先生、魏國平先生、王憲軍先生、魏福民先生、丁二剛先生及林延先生(已辭職)(以下統稱「有關人士」)

监管通讯
2000年2月16日

公開聲明
有關
中國製藥企業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
之蔡東晨先生、王春耀先生、魏國平先生、王憲軍先生、
魏福民先生、丁二剛先生及林延先生(已辭職)
(以下統稱「有關人士」)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有關人士違反《證券上市規則》以及他們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5B所載格式而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該公司及有關人士(除林延先生為前董事外,其餘均為該公司現任董事)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聆訊。聆訊與(其中包括)該公司於1999年4月22日公布的若干關連交易有關,當中涉及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該集團」)在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7日期間與石家莊製藥集團有限公司(「SPG」)及其聯屬公司,而非該集團成員(統稱「SPG集團」)進行的連串交易。

SPG是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當時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本57%,而根據《證券上市規則》,屬於該公司的關連人士。有關之關連交易詳情如下:

  1. 在1998年2月20日至1999年4月7日期間,該集團多次以往來賬形式向SPG集團作墊支非貿易性 質附息墊款。此等墊款於1999年4月6日錄得最高金額,達港幣194,262,000元,相當於該集團於1998年12月31日有形資產淨值的27%。有關墊款連同以年利率9%計算的利息已於1999年4月9日償還;及
  2. 在1998年間,該集團與SPG集團之間進行了原材料買賣及製成品銷售的交易,金額合計超過《證券上市規則》第14.24(5)條的最低豁免規定。
有關人士已承認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章的關連交易規則。

上市委員會認為有關人士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14.23(2)、14.25(1)、14.26(6)和14.29條。

上市委員會亦裁定有關人士均未能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3.08(f)條的規定,即未能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當於別人合理地預期一名具備相同知識及經驗、並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的人士所應有的程度。此外,因上述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行為,有關人士違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有關人士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由其曾擔任∕擔任董事的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有關人士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有關人士均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f)條以及《董事承諾》,即各人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公開批評有關人士外,並無批評該公司或其董事局的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成員。

更新日期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