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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證券上市規則》的修訂

监管通讯
2000年3月29日
在最近的市場諮詢後,香港聯合交易所已對《證券上市規則》第8.10條作出修訂。該規則的修訂自2000年5月1日起生效。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8.10條(經修訂),業務競爭會以披露形式來處理。經修訂規則規定,在2000年4月30日後刊發的所有年度報告必須披露董事在任何競爭業務的權益。


新申請人
- 在2000年4月30日後,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內,披露其控股股東及董事在任何競爭業務的權益的詳情。如申請人擬在上市後從控股股東購入全部或部份的競爭業務,經擴大後集團須符合《證券上市規則》第8.05條的營業紀錄規定。此外,董事(包括任何在上市後獲委任的董事)必須在申請人上市後的年度報告中,披露任何競爭業務的權益的詳情。

上市發行人 -上市發行人必須在2000年4月30日後刊發的所有年度報告中,遵從《證券上市規則》第8.10條所載的規定,披露其董事在任何競爭業務的權益。

《證券上市規則》第8.10條(經修訂)所載的披露規定,並不適用於獨立非執行董事。

《證券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經修訂的規則亦可自2000年3月30日起,在聯交所網頁(網址:http://www.sehk.com.hk)上供公眾人士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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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