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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 -《證券上市規則》修訂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监管通讯
2000年5月16日

通 告

《證券上市規則》修訂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

聯交所已修訂《證券上市規則》,有關修訂涉及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及一般披露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 《證券上市規則》新增附錄十六,訂明有關業績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及中期及週年報告的財務資料披露規定。現時載於《上市協議》的財務資料披露條文已併入附錄十六,並加添了一些關於財務資料披露的時間、內容、形式及呈列方法的新條文。上市的財資企業需要採納可相比予上市銀行的資料披露規定在賬目內加載額外的財務資料。
  • 就《上市協議》第2段所載的一般披露責任提供額外指引。
修訂詳情及生效日期如下。

業績公告以及中期及週年報告

以下規定適用於截至2000年7月1日或以後的會計期間。惟亦歡迎發行人提早採納有關規定:

  • 損益表必須披露銷貨成本、借貸利息、折舊∕攤銷、出售投資項目及物業的收益(或虧損)及以業務活動 及地區分類的營業額及盈利分析。有關新增的披露,可載於損益表內,或載於財務報表的附註內。
  • 中期報告必須由發行人的核數師或審核委員會審核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全部均須附載比較數字),另再加上權益變動 表。
  • 中期業績公告必須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
  • 年度業績的初步公告必須(i)包括完整的財務報表、核數師報告以及「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又或(ii)包括損益表、「管理層的討論及分析」及核數師報告任何有關保留意見或修訂的詳情,但所提供的資料必須完全符合所有披露規定,並向聯交所呈交整份財務報表連同核數師報告,以在聯交所網頁上登載。
  • 上市的財資企業集團,必須在賬目中披露與其金融業務有關的額外財務資料,情況一如上市銀行。
  • 年度業績必須在財政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公佈,有關之週年報告亦必須在這段期間內送呈股東。

上市文件及通函

上市文件及通函內的會計師報告,就會計師報告所涵蓋的每一個財政年度或期間,必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權益變動 表報表。這些額外規定適用於:

  • 上市排期申請表格(即A1表格)所示日期為2000年7月1日或以後的所有上市申請,包括被視作新上市申請的非常重大收購 事項;
  • 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視作新上市申請處理者除外),而其相關的會計師報告所涉及的最後一個期間以2000年7月1日或以後日期作結算日。

一般披露責任

聯交所已就《上市協議》第2段所載的一般披露責任提供額外指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作出披露:

  • 上市發行人有重大業務或交易的行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出現市場動盪、又或與其業務有重大關連的貨幣出現大幅度波動;或
  • 上市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業務表現或發行人對本身業務表現的預測出現變動 ,而有關變動的消息很可能會導致該發行人的上市證券價格出現大幅波動 ;或
  • 發行人曾將大量資源投入非核心業務,而又未曾對外披露。

上述一般披露責任的額外指引即時生效。

《證券上市規則》重印的頁數將在日內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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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