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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

监管通讯
市场运作
2000年5月21日

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

只適用於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的客戶

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的保障範圍只適用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前稱聯交所會員)的客戶。

交易所參與者是根據《證券條例》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證券交易商,並持有一個或以上的聯交所交易權。

聯交所發言人表示,聯交所最近收到公眾人士許多有關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對投資者保障的查詢。

他指出:「若遇有交易所參與者失責(定義見《證券條例》)而導致客戶因將任何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交予該交易所參與者託管或經該交易所參與者收取的任何金錢、證券或其他財產而蒙受損失,則有關客戶可向聯合交易所賠償基金索償。」

他續說:「現時的賠償上限為每名交易所參與者800萬港元。若獲證監會批准,賠償限額或可予提高。」

「交易所參與者必須在其營業地點展示由聯交所發出的交易所參與者證明書或分行證明書。」

「投資者在委託任何交易所參與者進行交易時,務須與對方簽訂客戶協議書,並保留所有與證券交易有關的憑證,包括成交單據、付款收據和存入股票收據,以及由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戶口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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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