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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监管通讯
2000年5月23日

公開譴責聲明

有關

奮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陳星洲先生、陳妙珠女士、

盧敬發先生及傅子聰先生

(以下統稱「執行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對該公司及該公司執行董事各人違反《上市協議》、《證券上市規則》以及他們各人以《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格式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0年4月18日的紀律聆訊上,對該公司以及該公司執行董事陳星洲先生、陳妙珠女士、盧敬發先生及傅子聰先生各人的操守進行了紀律聆訊。

紀律聆訊與上市科對該公司執行董事可能違反《證券上市規則》的若干指稱有關,當中涉及他們在該公司擬進行股份配售的交易中的操守。該項配售活動是透過一項早於1999年6月10日或以前已商定認購者和認購價的認購協議而進行。該公司執行董事根據該公司《上市協議》第39.2段分別於1999年6月17日及1999年6月21日授權刊登標準的無保留意見澄清公告,但沒有在任何一份第39段公告中恰當提及該項交易,並否認該公司或其董事知悉任何會導致該公司股價及成交量出現波動的事宜。該等執行董事刊登的第39段公告的信息,誤導了聯交所、該公司的股東及公眾投資者。

上市委員會的意見是,《上市協議》第39段規定的責任旨在確保信息能盡速、公平及平均地向市場發布,以避免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出現虛假或誤導市場的情況,並維持一個有秩序的市場。

此外,兩份第39段公告均包括該公司所有董事對公告內容的真實性及準確性承擔共同及個別責任的聲明,而且聲稱是「承董事會命」而發出。但此事其後得知,第39段公告是在未有事先諮詢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情況下發出的。

上市委員會茲就盧先生在未有事先諮詢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情況下,代表該公司所有董事在關鍵時刻發出無保留意見的第39段聲明作出譴責。上市委員會對盧先生作出不利該公司及其股東利益以及公然違反其作為該公司執行董事角色的行為表示極度不滿,並作出嚴厲批評。

上市委員會的進一步意見是,《上市協議》第2段訂明的責任,規定發行人(其中包括)須披露任何與該公司及其股東有關但未為公眾人士知悉的資料(以便他們及公眾投資者能評估公司狀況),或可合理預期會重大影響其證券的買賣及價格的資料,這些資料均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情況下作出披露。上市委員會認為,執行董事未有發出公告披露該項在1999年6月10日或以前已協商和安排妥當的交易亦違反了上述的《上市協議》條文。

該公司及其執行董事已承認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及第39段的披露規定、《證券上市規則》以及相關的《董事聲明》。

上市委員會裁定該公司於1999年6月17日及1999年6月21日發出的第39段公告違反了《上市協議》第39段;該公司及其執行董事同時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而執行董事授權刊登誤導該公司的股東及公眾投資者的第39段公告亦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

因該公司上述違反《上市協議》的行為,上市委員會亦裁定該等執行董事違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諾》;據此承諾,各人原應盡力遵守不時生效的《證券上市規則》,並盡力促使該公司同樣地遵守《證券上市規則》;另外,由於該等執行董事均未能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他們在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因此,各人亦同時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f)條。

據此,上市委員會對該公司及執行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如下: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第2段及第39段;
  2. 該等執行董事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08(f)條及其各自的《董事承諾》;及
  3. 該等執行董事(尤其是盧先生)的行動導致該公司在未有諮詢該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刊登兩份聲稱是「承董事會命」發出而內容包括董事責任聲明的第39段公告。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聲明內所列人士外,並無譴責該公司的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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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