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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證券上市規則》中有關互惠基金、單位信託 及開放式投資公司的規則修訂

监管通讯
2000年6月1日

《證券上市規則》中有關互惠基金、單位信託

及開放式投資公司的規則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宣佈修訂《證券上市規則》以反映下列有關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及開放式投資公司的條文更訂:
  • 就可贖回證券的上市事宜作出「緩行批核」;
  • 減收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開放式投資公司的首次上市費和上市年費;
  • 減少須在聯交所存檔的文件數目;及
  • 擴闊《證券上市規則》第二十章(規限已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基金)及第二十一章(規限尚未獲得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的範圍,容許互惠基金或單位信託以外的集體投資計劃上市。
上述修訂自2000年6月15日起生效

就可贖回證券的上市事宜作出「緩行批核」

《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新設C3Z表格,以容許就開放式投資公司或第二十一章(未獲得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發行高達其法定股本的新證券作出一次過的批核(「緩行批核」)。這將容許有關基金毋須每次均先要獲得聯交所的批准才可向新認購人士發行新股份。

減收費用

有見於基金上市所帶來的行政及監管負擔跟一般股份發行人相比較輕,《證券上市規則》附錄八已作出修訂,以大幅減低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開放式投資公司收取的首次上市費及上市年費。

減少須在聯交所存檔的文件數目

為減低基金不必要的行政費用,《上市證券規則》附錄七A部第21條及附錄七B部第21條均已作出修訂,以大幅減少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及開放式投資公司須向聯交所送交的通函以及中期報告或年報的印本數目。

擴闊第二十章及第二十一章的範圍

根據《證券條例》第15條,證監會現時只有權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這兩類投資產品,除此以外其他集體投資計劃均不屬其認可範圍。《證券上市規則》第20.01至20.05條以及第21.01和21.02條已作出修訂,容許第二十章(已獲得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公開發售)及第二十一章(尚未獲得證監會認可在香港公開發售)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以外的集體投資計劃上市。

上述修訂自2000年6月15日起生效。

《證券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

更新日期 20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