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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建議修訂《證券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中

监管通讯
2000年6月4日

就建議修訂《證券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中

關於上市發行人經分拆資產或業務後餘下之業務的規定諮詢市場

《證券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就上市發行人呈交有關將其現有集團全部或部份資產或業務分拆作獨立上市(「分拆上市」)的建議,闡明聯交所的規定。擬從現有上市發行人(「母公司」)分拆出來上市的機構(「新公司」),不論是在聯交所或其他地方上市,有關規則均適用。

因應市場的發展,聯交所建議修訂關於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之業務的規定(主要是載於《證券上市規則》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聯交所建議,若母公司能符合若干規定,則母公司分拆後餘下之業務可獲豁免嚴格遵守第8.05條對最低盈利的規定。

聯交所謹就有關建議及這方面的任何其他建議諮詢市場意見。

關於母公司經分拆後餘下之業務的現行規定

《第15項應用指引》第3(c)段規定:「母公司須使上市委員會確信,新公司上市後,母公司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分拆作獨立上市的地位。特別是上市委員會不會接納以一項業務(新公司的業務)支持兩個上市公司(母公司及新公司)的情況。換言之,母公司除保留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外,自己亦須保留有相當價值的資產及足夠業務的運作(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以獨立地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的規定。」

聯交所的建議

近期上市發行人提出的分拆業務申請有增加的趨勢,尤其是分拆科技及互聯網相關業務。聯交所注意到,過去數年許多上市發行人的經營業績都因市況大幅逆轉及/或特殊因素而受到不利的影響。很多上市發行人不能繼續進行其分拆計劃,只是因為分拆後餘下之業務(為可持續經營和運作的業務)未能符合第8.05條的盈利要求而已。這些發行人可能有合理的理由為附屬公司進行集資,而分拆行動實際上亦可能符合股東的利益。

上市發行人和市場人士有意見認為,有一、兩年業績未如理想,並不表示分拆後餘下之業務不能支持母公司的持續上市地位。因此,聯交所建議,就《第15項應用指引》而言,母公司在緊接提出分拆申請之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年的股東應佔盈利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聯交所同時建議,母公司必須證明就餘下兩個未有計算在內的財政年度,母公司的業績是受到特殊因素及/或市況大幅逆轉所影響;然而,母公司也須證明有關因素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存在或日後再次出現,或母公司已採取適當措施以抵銷市況逆轉對其盈利的影響。

聯交所建議在《第15項應用指引》中引入以下額外條文:

「在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情況下,母公司如能證明其(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未能符合第8.05條的最低盈利規定的原因,純綷是由於特殊因素或市況大幅逆轉,則聯交所可能給予豁免。同時,母公司亦須令聯交所確信:有關因素只是暫時性質,而且相當可能不會繼續存在或日後再次出現;或者,母公司已採取適當措施以抵銷市況逆轉對其盈利的影響(視屬何情況而定)。此外,母公司(不包括其在新公司的權益)在緊接提出申請分拆前的5個財政年度中,其中任何3個財政年度的股東應佔盈利總額不得少於5,000萬港元。」

市場諮詢

聯交所誠邀各界就上述建議發表意見。聯交所亦歡迎各界就如何確定母公司(不包括其於新公司的權益)在分拆新公司上市後,仍保留有足夠的業務運作及相當價值的資產以支持其上市地位的任何其他方法提出寶貴意見。

任何書面意見請註明有關「第15項應用指引」,連同閣下的姓名、職業及聯絡資料逕交:

香港
中環港景街一號
國際金融中心一期11樓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科

傳真號碼:(852) 2868 5028
電 郵 :listing@sehk.com.hk

諮詢截止日期為2000年7月4日。

由2000年6月5日上午10時起,本通告亦會登載於聯交所網頁http://www.sehk.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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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部

更新日期 200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