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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發行人財務業績的公告

监管通讯
2000年6月7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關注到,愈來愈多上市發行人沒有遵守《上市規則》中有關及時公布財務業績的規定。

上市發行人未能在《上市協議》所訂明的時限內公布業績,即構成違反《上市規則》。聯交所認為,發行人的董事已導致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或未能阻止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因此可能違反了他們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聯交所會就這些違規行為對有關發行人及/或其董事採取行動,按個別的情況施以適當的制裁,包括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關注到,愈來愈多上市發行人沒有遵守《上市規則》中有關及時公布財務業績的規定。

聯交所認為,及時公布定期財務業績的規定是香港維持公開資本市場的必要條件。有關信息對股東及投資者評估發行人財務表現具有重要作用。有關上市發行人刊登中期及年度業績公告的時間,《上市協議》第11段載有詳細規定,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有關限期或之前刊登中期及年度業績。聯交所對上市發行人及其管理層未有及時公布業績的問題十分重視,而且不會給予發行人任何不用嚴格遵守有關規定的豁免。

上市發行人如未能在限期或之前公布業績,即須在報章上刊登公告加以說明。有關公告須在如下時間盡快作出,即在發行人意識到將要延遲公布業績之後、《上市協議》規定的限期之前作出。公告至少需詳細解釋延遲公布業績的原因並說明預計能公布業績的日期。延遲刊登年度業績公告的額外披露規定則載於《上市協議》第11(3)段。

聯交所促請上市發行人董事(包括非執行董事)注意他們在獲委任為董事時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根據有關承諾,董事有責任盡力促使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發行人未能在《上市協議》所訂明的時限內公布業績,即構成違反《上市規則》。聯交所認為,發行人的董事已導致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或未能阻止發行人違反《上市規則》,因此可能違反了他們向聯交所作出的承諾。聯交所會就這些違規行為對有關發行人及/或其董事採取行動,按個別的情況施以適當的制裁,包括作出公開譴責。

更新日期 2000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