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上市規則》修訂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的《證券上市規則》已加入新的第三十八章,載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聯交所上市所必須符合的規定。
規則的修訂即時生效。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申請在聯交所上市。香港交易所是聯交所的控股公司,亦是《交易所及結算所(合併)條例》(第555章)(「合併條例」)所指的認可控制人。聯交所是一家以香港交易所作其控制人(如合併條例所指)的公司。
就香港交易所上市而言,並如合併條例第13條所擬定的目的,聯交所已將新的第38章載入《證券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同時,香港交易所及聯交所已經同意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訂立諒解備忘錄。
第三十八章載有香港交易所證券在聯交所上市所必須符合的規定,訂明(其中包括)與以下事宜有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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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和聯交所在香港交易所申請上市及取得上市發行人地位一事上各自擁有的權力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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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香港交易所與其他上市申請人及上市發行人出現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以致不適宜由聯交所履行其監管職能時,證監會為行使上市相關權力及職能而設立的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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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作為上市申請人和上市發行人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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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在香港交易所作為發行人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須履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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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填寫和遞交表格、資料和文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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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和聯交所與其他上市申請人和上市發行人產生上述的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時,證監會所擁有的權力及職能。
諒解備忘錄載有為確保證券及期貨市場持正操作所作的安排以及香港交易所上市後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所必須履行的責任;亦載有發生上述利益衝突時的處理程序。諒解備忘錄將會上載聯交所及證監會網頁以供瀏覽。
上述修訂即時生效,《證券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出。
企業傳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