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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科(遠東)有限公司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0年8月7日

關於新科(遠東)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宣布,新科(遠東)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1年2月6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進入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由1999年7月2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1年2月6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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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