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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可為

企業
2000年8月16日

創業板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認可為

指定離岸證券市場

基於香港創業板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一部份,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確認創業板為《美國證券法》規例S所界定的「指定離岸證券市場」。

規例S在發行人及其他人士在離岸交易中發售及出售沒有根據《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予非美國人士的事宜上提供了「安全港」。據此,並非創業板股份發行人、分銷商或有關聯屬人士的公司/人士轉售創業板股份的交易概屬《美國證券法》所指的離岸交易。

屬於《美國證券法》「受限制證券」的股份一般可在創業板轉售,而售出者毋須理會買方是否身在美國或是否美國人士。

創業板獲得這項認可的實際意義,是所有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今後在美國境內外均可轉售予美國人士及非美國人士而不受《美國證券法》的限制。

這亦表示,股份已在創業板買賣至少12個月的發行人,只要能符合其他條件,就能得到豁免,毋須遵守《美國證券法》中有關在其後的股份發售期間不得發表研究報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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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