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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 告

监管通讯
2000年8月31日

通 告

關於僑弼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茲宣布,僑弼控股有限公司(清盤中)由2000年9月1日起即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進入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1年2月28日(即2000年9月1日起計六個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由2000年9月1日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處理長期停牌公司時所採取的程序。

該公司的股份自1999年9月1日起暫停買賣,而該公司至今一直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擁有相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鑑於該公司的股份自1999年9月1日暫停買賣之後,該公司一直未有提交任何復牌建議,而該公司亦持續未能符合《上市協議》第38段的規定,該公司沒有足夠的資產或業務支持其股份持續在聯交所上市。據此,該公司現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將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1年2月28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該公司終要除牌,聯交所將於適當時候再發出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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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