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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合新聞稿

监管通讯
2000年9月21日

聯合新聞稿

關於招股章程語言的規定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宣布放寬有關聯交所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就雙語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規定。故此,今後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將可分開印發,但在開始派發有關文件時以及派發文件的整段期間,在同一地點必須同時提供兩種文本以備索閱。

聯交所已修訂了《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以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有關新申請人上市文件的相關規定。《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統稱《上市規則》)的修訂自2000年9月22日起生效。

根據《公司條例》,證監會有權豁免印發雙語招股章程。證監會建議,在符合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給予全面豁免,容許印發及派發單一語文的招股章程。該全面豁免等同附屬法例,將會提交立法會省覽。與此同時,證監會亦建議,在收到新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後,將視乎印發雙語招股章程之舉是否會對新申請人構成不適當的負擔或不符實際需要,再按個別情況給予豁免。

《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載有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就雙語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規定。一般而言,新申請人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必須以英文擬備及載有中文譯本,或以中文擬備及載有英文譯本。

雙語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規定已持續嚴格執行多年。然而,證監會及聯交所均注意到,最近新申請人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篇幅頗長,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引起不便。在許多情況中,投資者及其他人士可能只閱讀其中一種語文。有鑑於此,證監會及聯交所認為,應容許新上市申請人將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英文原文跟中文譯本,或將中文原文跟英文譯本分開印發(視屬何情況而定),但在開始派發有關文件時以及派發文件的整段期間,必須同時提供兩種文本以備索閱。證監會及聯交所認為,這種方法會令市場受惠。

聯交所已據此修訂《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有關的規則修訂自2000年9月22日起生效。《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出。新修訂的《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亦由2000年9月22日起分別登載在聯交所網頁(www.sehk.com.hk)及創業板網頁(www.hkgem.com)供瀏覽下載。

《公司條例》第38(1)及324(1)(b)條(分別處理香港註冊成立公司及海外註冊成立公司)規定,招股章程必須以英文擬備及載有中文譯本,或以中文擬備及載有英文譯本。根據該條例,若遵從有關規定會對新申請人構成不適當的負擔或不符實際需要,則證監會將有權給予個別或全面豁免。證監會建議,在開始派發中、英文單一語文版本的招股章程時以及派發上述文件的整段期間,在同一地點若能同時提供兩種文本以備公眾索閱,則可給予全面豁免,容許新申請人印發及派發單一語文的招股章程。該全面豁免等同附屬法例,將會提交立法會省覽。與此同時,證監會亦建議,在收到新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後,將視乎印發雙語招股章程之舉是否會對新申請人構成不適當的負擔或不符實際需要,再按個別情況給予豁免。

必須強調的是,容許新申請人印發及派發單一語文招股章程及上市文件的條件是,若其中一種語文版本的招股章程在某一派發地點已派發完畢,則發行人應立即停止派發,直至該兩種語文的版本均齊備以供公眾人士索閱為止。而確保每個派發地點均有足夠的中、英文版本備索是發行人及其顧問必須履行之責任。此外,印發及派發單一語文版本的招股章程/上市文件的發行人必須確保兩個版本同樣真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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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