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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放寬關於單一次交易服務去出售股份的規定

监管通讯
2000年10月18日

香港聯合交易所最近收到交易所參與者查詢為股票持有人提供單一次交易服務去出售在首次公開招股中獲分配證券的事宜。

一般而言,在接受或代投資者處理有關在聯交所買賣的證券之交易賬戶前,交易所參與者應與該投資者簽署一份客戶協議書。

有關規定載於《交易所規則》第 532 條;另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下稱「守則」)亦列明對客戶協議書內容的要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已表示可修改客戶協議書內容,以反映交易所參與者在這類單一次交易中的有限服務。

除非有關條文不適用於這種有限服務,交易所參與者須符合守則第 C6 條所載的所有規定。當提供的服務只限於單一次交易服務去出售證券時,則第 C6.2 條的下列條文便不適用:

g.  授權抵押客戶的證券;
h.  保證金信貸或賣空服務;及
i.  衍生產品、期貨合約或期權。

另外,為客戶提供上述單一次服務去出售證券時,交易所參與者仍須符合《交易所規則》的其他要求,包括規則第 535 (1) 及 536 條有關成交單據的規定以及規則第 537 條有關客戶身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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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