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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關於威樂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0年12月18日

通 告

關於威樂控股有限公司(「該公司」)
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由2000年12月21日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該公司到下述限期結束之日,仍未能履行聯交所可接受的條件。因此,聯交所將按照第17項應用指引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宣布,由2000年12月21日上午10時起,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項應用指引正式訂明了聯交所將長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該公司股份由1998年7月3日起停牌。因此,該公司的股份實際上已暫停買賣超過29個月,期間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

該公司自1999年9月17日起已處於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根據除牌程序,若於第三階段結束時,聯交所仍未收到該公司有效的復牌建議,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會被取消。該公司於2000年3月6日曾提交復牌建議(「該建議」),聯交所亦因而延長該公司除牌時間三個月至2000年6月16日,以便該公司實行該建議。除牌限期進一步得到延長,純粹是根據該建議的時間表,以及為了讓該公司有足夠時間施行該建議。到2000年8月4日,該公司宣布該建議不能成為無條件建議,因此不會實行,聯交所則進一步有條件地延長該公司除牌時間至2000年8月18日(「該限期」),純粹讓該公司提供新復牌建議的詳情(新復牌建議於2000年7月25日首次提交)。由於該公司未能於該限期前,履行聯交所可接受的條件,聯交所將於上述日期及時間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該公司已於2000年12月14日接獲通知,其須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向公眾刊發公告。

如 閣下為該公司的股東,並對該公司除牌的影響有任何疑問,務請徵詢適當的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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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傳訊

更新日期 200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