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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年報及中期報告

企業
2001年1月17日

年報及中期報告


上市發行人如符合若干條件,即可申請豁免遵守主板《上市協議》第8和第10段以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及18.54條有關向其股東及上市證券持有人寄發中、英文版年報及/或中期報告的規定。


引言

  1. 聯交所於2000年9月宣布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容許上市文件的中、英文版本分開印發,希望藉此減少公司文件的頁數,更趨環保;並促進上市發行人與公眾投資者之間的溝通。
  2. 為了貫徹上述措施,聯交所與證監會現正研究,容許上市發行人印發僅載有財務資料摘要的年報。此方案如能落實,公眾投資者將可選擇收取載有財務報表全文的年報又或僅載有財務報表摘要的報告。這種模式在英國行之已久。上市發行人在寄發年報方面具備了靈活性,可望令投資者接觸到更清晰易明的資料,而上市發行人亦可節省印製冗長財務報告的成本。然而,香港要採取這模式,必須先修訂《公司條例》和上市規則的相關條文,而這又需要一些時間才能完成。
  3. 然而,為了透過「減少用紙」從而達致加強與投資者的溝通和環境保護的目標,聯交所已取得證監會的同意,可在收到上市發行人申請後,考慮豁免其遵守須同時印發中、英文版本年報及/或中期報告的規定。換言之,上市發行人如已先行作好足夠的安排,以確定其股東及證券持有人需要哪一種語文版本,即符合有關豁免條件,可向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寄發英文或中文版本,惟兩者必須具有同樣法律效力。上市發行人提出豁免申請時,有關豁免乃豁免主板發行人遵守《上市協議》第8或第10段,或者豁免創業板的上市發行人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或18.54條。此豁免只是暫時措施,尚待上市規則和法例作出相關修訂,以容許刊載財務報表摘要。

相關規則

  1. 主板《上市協議》第8(1)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指定時間內,向其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寄發年報。
  2. 第8(2)段附註8.1進一步規定,年報須以英文編寫,並隨附中文譯本,但如果上市發行人已作充份安排,確定其上市證券的持有人是否需要中文譯本,則上市發行人可以只需向該等索取中文譯本的證券持有人送交中文譯本。至於海外股東,如果年報以中英文清楚載明可向上市發行人索取有關的中文譯本,則上市發行人可以只將該等文件的英文版付郵寄出。
  3. 主板《上市協議》第10段亦規定中期報告須以與第8段相同的形式刊印。
  4.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及18.54條亦載有近似條文。
  5. 為促進與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保護環境,聯交所預期,在一些情況下,上市發行人會希望寄發一種語言版本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予股東和證券持有人。上市發行人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是否獲得豁免,將根據下述條件予以個別考慮。
  6. 有關豁免將適用於派發年報及/或中期報告,而考慮的因素將為本通告所述者。

給予豁免的考慮因素

給予豁免的主要考慮因素,是要在法例和上市規則作出適當修訂之前,在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利益與環保考慮之間取得平衡。聯交所在處理每宗豁免申請時,將要求提出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令聯交所信納其將作出足夠的安排,以確定股東及證券持有人收取年報及/或中期報告所屬意的語言版本。

作出足夠安排的準則

每次申請豁免時,上市發行人須至少向聯交所表明將會作出下列安排:-

  1. 上市發行人須以中、英雙語向其股東及證券持有人發出信函(內附已預付郵費的回條)(「函件一」),讓其選擇收取中文或英文(又或二者兼選)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函件一應清楚說明上市發行人如在若干日期(「限期」)前尚未收到股東或證券持有人的回覆指示時的相應安排(見下文第3段)。
  2. 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須根據作出了語言選擇的股東及證券持有人的意願,向其寄發有關語言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
  3. 若到限期當天仍未收到回覆,安排如下(如適用):-
    • 所有海外的股東及證券持有人,以及除具中文姓名的自然人以外的所有香港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均會收到英文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
    • 所有具中文姓名的自然人的香港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則會收到中文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
    至於有關的股東或證券持有人屬香港或海外人士,則概以其登記地址為準。
  4. 當根據上文第3段所載安排寄出年報及/或中期報告時,所寄發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必須隨附(或在顯眼之處加印明示)以中英雙語發出的信函(「函件二」)(並隨附已預付郵費的索取表格),說明收件人可要求多收取一份不同語言的年報及/或中期報告。
  5. 上市發行人的網頁須以可供查索的格式登載有關年報及/或中期報告的中、英文本,並須在向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寄發年報及/或中期報告後,盡快將有關電腦檔案(中、英文本)送交聯交所存檔。
  6. 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必須提供電話熱線服務又或其他可為聯交所接受的公眾傳訊渠道,讓股東及證券持有人得以查詢有關上市發行人的建議安排。
  7. 函件一及函件二須提及上文第5及6段所載安排,即中、英文本的年報及中期報告可於網頁上查閱,以及備有電話熱線查詢服務或其他等同的公眾傳訊渠道。
  8. 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須於向股東及證券持有人發出函件一的同時,刊發公告,說明有關的建議安排。

豁免申請

擬按上述將予實施的條件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可連同所有有關資料向聯交所遞交申請;惟上市發行人須注意,聯交所將就每項申請按個別情況來考慮,並可能在認為有需要的情況下對個別申請人施加額外的條件。聯交所可能會或不會批准個別申請。

釋義

在本通告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詞語的意義如下:

「年報」

指《上市協議》第8(1)(b)段及第8(2)段附註8.1以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03條所指的年報和集團賬目(連同核數師報告)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期報告」

指《上市協議》第10段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8.54條所指的中期報告

   

「證監會」

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更新日期 200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