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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在報章上刊登的新聞通告必須刊登在傳統印刷媒體報章上

监管通讯
2001年3月15日

主板《證券上市規則》在許多情況中都有規定發行人需在「報章刊登」新聞通告。

根據主板《證券上市規則》第一章,「報章刊登」的定義為︰-

「指以收費廣告方式,分別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以中文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刊登。無論是中文或英文報章,有關報章均須為每日出版及在香港普遍流通,而有關報章亦須為布政司為施行《公司條例》第71A條而發出並在政府憲報刊登的報章名單內的指定報章」。

有關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上市公司的重要訊息能以香港各行業投資大眾最容易接觸到的資訊途徑向公眾發布。

聯交所注意到電子媒介已日漸普及和容易接觸到。聯交所去年已發出一份諮詢文件,就《證券上市規則》接納上市公司以互聯網作為發布訊息途徑的建議諮詢市場意見。聯交所收到許多回應,可望在短期內公布這方面的新政策。然而,落實新政策需要相關程序配合,故此在聯交所認為以電子形式發布資訊能適當取代傳統新聞廣告以前,根據主板《證券上市規則》規定刊發的通告,必須刊登在傳統印刷媒體報章上才可視為恰當,以達到《證券上市規則》所述「分別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報章及以中文在至少一份中文報章刊登」的要求。在符合此基本要求後,發行人如希望訊息的傳播更廣,可選擇以額外媒介發布同一訊息。

更新日期 200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