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0年3月28日的紀律聆訊,以及聯交所上市上訴委員會隨後於2000年8月9日及2001年2月9日的兩次紀律(覆核)聆訊上,對該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黃先生的操守分別進行了一次紀律聆訊和兩次紀律(覆核)聆訊。聆訊涉及(其中包括)黃先生於1998年5月1日購入1,050,000股該公司的股份,以致違反《標準守則》規則A3。
上市上訴委員會在考慮過上市科及黃先生的陳詞後,裁定黃先生因1998年5月1日買賣該公司的股份而違反《標準守則》規則A3的規定;黃先生亦因此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
此外,上市上訴委員會亦裁定,黃先生同時違反了他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諾》;據此,他承諾盡力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因此,上市上訴委員會對黃先生違反了《證券上市規則》第3.13條、《標準守則》以及其《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為釋疑起見,上市上訴委員會確認並非就上述事項批評該公司又或黃先生以外任何其他董事局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