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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以電子形式發出公司通訊的文件

监管通讯
2001年3月27日

通 告

以電子形式發出公司通訊的文件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正考慮修訂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容許上市發行人更多使用電子通訊形式。

同時,倘若適用的法例及規則以及上市發行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容許上市發行人以電子形式向證券持有人寄發或公布公司通訊的文件,則聯交所會考慮給予上市發行人豁免,容許他們以電子形式發出公司通訊的文件。但上市發行人必須首先收到有關持有人的確認,明確表示他們希望以上市發行人建議的方式收取或接收公司通訊的文件。


引言

為遵守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發行人須經常印發大量文件;但基於環保原因,聯交所希望能減少上市發行人的用紙量。與此同時,聯交所留意到以電子通訊形式發布資訊日趨普及。

根據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在若干情況下,必須向其證券持有人寄發若干文件。這些文件包括年度報告及半年報告、季度報告(後者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發行人)、會議通告、通函和上市文件。而現行的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不允許上市發行人以電子形式向其證券持有人寄發這些公司通訊的文件。

因此,聯交所正考慮修訂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容許上市發行人更多使用電子通訊形式。

豁免

聯交所亦考慮向申請豁免的上市發行人給予豁免,即在適用的法例及規則以及上市發行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容許下,上市發行人可以電子通訊形式向證券持有人寄發或公布公司通訊的文件;但上市發行人必須首先收到有關持有人的確認,明確表示他們希望以上市發行人建議的方式收取或接收公司通訊的文件。

上市發行人的責任

有關確保適用的法例及規則以及上市發行人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是否容許上市發行人作出建議安排的責任,須由上市發行人獨自承擔。此外,上市發行人必須遵守有關法例、規則和文件。

申請豁免的資格

所有主板或創業板上市證券的發行人均可申請豁免。而給予豁免只是修訂主板及創業板的上市規則前的暫行措施。

申請豁免的方法

上市發行人如希望申請豁免,可連同有關詳情向聯交所遞交申請。然而,每宗申請會作個別考慮,聯交所亦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要求個別申請人須符合某些條件。此外,聯交所亦有權拒絕給予豁免。

更新日期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