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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作為公司執行董事的有關董事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調查和聆訊;調查和聆訊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未能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12條、第14.24條及第17.11條的規定。

监管通讯
2001年4月3日
公開聲明

有關

華燊燃氣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及 沈家燊先生、王廣浩先生、蔡逸才先生、沈毅先生和陳翠萬女士
(「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香港聯合交易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及有關董事以《創業板上市規則》附錄六A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承諾及確認》(《董事承諾》)作出公開批評。


聯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最近完成了對(其中包括)該公司及作為公司執行董事的有關董事的操守所進行的紀律調查和聆訊;調查和聆訊涉及(其中包括)該公司未能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12條、第14.24條及第17.11條的規定。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已審閱了該公司證券在創業板上市前,該公司於2000年3月7日所刊發的招股章程的條文。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發現,招股章程未有充份披露一份合營協議的條款,特別是未有披露該公司已於或約於2000年2月28日簽立該協議(「合營協議」)。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留意到,該宗交易所涉及的金額,佔該公司上市前資產淨值的66.52%,或佔該公司上市後資產淨值的33.58%。根據招股章程內所載的責任聲明,有關董事須對(其中包括)招股章程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基於該公司已來函承認違規,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因此裁定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12條及第14.24條。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亦發現,該公司於2000年4月11日發出的通告中,並未提及簽立合營協議。該通告亦是由包括有關董事在內的人士共同承擔責任。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認為,該公司未有披露簽立合營協議,已構成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

其後,該公司於2000年5月2日發出的通告中披露該宗交易的詳情。

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亦裁定,基於上述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行為,有關董事由於導致或未能阻止該公司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因此亦共同及個別地違反了他們各自作出的《董事承諾》;根據《董事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

據此,創業板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批評,理由是:

  1. 該公司違反了《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12、14.24以及17.11條;以及

  2. 關董事違反了《董事承諾》。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批評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批評該公司董事會任何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