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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取消聯交所攤分的交易徵費份額及由聯交所引進交易費

监管通讯
2001年4月4日

通告
取消聯交所攤分的交易徵費份額及由聯交所引進交易費


取消聯交所攤分的交易徵費份額(0.005%),及由聯交所引進交易費,單邊收費率同是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52(1)條,凡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有記錄或獲知會的證券交易,其買賣雙方均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交易徵費,有關徵費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令指明。目前,交易徵費的單邊徵費率是每宗交易金額的0.01%,所得徵費收入由證監會與聯交所平均攤分。

由於聯交所已成為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而香港交易所本身是一家商業機構,聯交所以法定交易徵費作收入來源的理據不再存在。香港交易所與證監會磋商後協定,取消聯交所攤分的徵費收入;此項改動所牽涉的法例修訂將於2001年4月6日刊登憲報。與此同時,聯交所建議引進交易費,單邊收費率與本來攤分的徵費收入比率相同,即單邊收費率同是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有關收入跟交易徵費一樣,會隨著市場成交額的升降而波動。除此以外,新安排對聯交所的收入並無影響。上述交易費須待證監會批准,預料快將獲得批准,並於取消聯交所攤分交易徵費份額的同時生效。實施此項收費滿一年後,證監會與聯交所會檢討收費的水平。

更新日期 2001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