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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澄清電訊盈科獲給予的豁免

监管通讯
2001年4月11日

有關電訊盈科獲豁免遵守《證券上市規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香港交易所)希望藉下列資料澄清把電訊盈科所獲的豁免界定為20億港元的準則。

電訊盈科於2000年8月收購香港電訊後,要求豁免嚴格遵守《證券上市規則》第14.09條。該條規則是關乎以不同規模測試為計算基礎以界定各種須予公布的交易。

香港交易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經過詳細研究後,決定將《證券上市規則》所載有關須予公布之交易的「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水平釐定為20億港元。所有其他測試準則維持不變,而根據該兩項測試準則所給予的豁免並不適用於關連交易。

在釐定這金額水平時,香港交易所已參考倫敦證券交易所准許以總資產而非淨資產來把交易區分的規則。在與香港須予披露的交易同樣情形時,倫敦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水平為總資產的百分之五。因此,給予電訊盈科的豁免乃基於該公司未經審核總資產的百分之五減去於2000年8月31日時的流動負債,再減去若干短期內將用作償還債務的現金結餘,及再向下調整至最接近的10億港元,因而得出以整數計20億港元的結論。

香港交易所考慮發行人要求豁免嚴格遵守《證券上市規則》時整體原則是力求平衡監管需要與投資者保障,而同時又不妨礙發行人的業務活動。香港交易所認為其在處理電訊盈科個案時已符合上述原則。

更新日期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