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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就那些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之發行人而發出的指引

监管通讯
2001年5月3日

通 告

就那些有形資產淨值為
負數或微不足道之發行人而發出的指引


其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發行人,在運用「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以釐定有關交易應屬哪類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除外)時,可申請採用最低豁免規定及/或修訂有關的計算法。本通告將列出日後考慮有關申請的指引。

有關指引擬在以下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即保障投資者方面和賦予其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發行人在經營業務活動上有適當靈活性方面;同時為市場提供足夠資料以評估有關發行人的業務狀況。指引亦有助確保聯交所處理方法的一致性以及聯交所在處理修訂申請上的透明度。指引摘要如下:

  1. 合資格的發行人可申請採用「最低豁免規定」。據此,發行人在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而每宗代價或價值不超過某一固定限額(一般預期為100萬港元)的交易毋須通過「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

  2. 若發行人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的情況並非從營運虧損產生,則亦可申請引用「修訂計算方法」。據此,「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的計算將參考發行人最近一次年度賬目所披露的總資產減去無形資產及流動負債,但須根據發行人在刊發年度賬目後公布的中期賬目及已完成的交易作出調整(如有)。釐定適用的披露或審批規定時,將採用另一套不同的指示性百分率。

「盈利測試」和「股本測試」仍適用於發行人。而上述修訂亦不適用於關連交易。

聯交所會根據這份指引,按每宗申請的情況來考慮。如申請獲得批准,發行人須發通告通知投資者其所獲得的寬免以及適用期,亦須在下一份年報中披露有關詳情。


為了讓股東有機會獲悉或參與企業的重大決定,《上市規則》規定發行人進行若干交易前須先發出通告或獲得股東通過,但要視乎建議的交易所涉金額的大小。《上市規則》第十四章載列了這些測試,計有「資產測試」、「盈利測試」、「代價測試」和「股本測試」。如有關測試涉及資產,將會以有形資產淨值作為分母。倘若發行人的有形資產淨值是負數或微不足道,如要採用《上市規則》中的「資產測試」和「代價測試」作為測試的方法,則會令發行人難以繼續日常運作。在此等情況下,或有需要採用其他比率及測試,一方面讓發行人能繼續其業務運作,另一方面亦可保障股東的知情權或投票權。

為保障投資者權益而又不限制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之主板上市發行人,在運用「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以釐定有關交易應歸類為須予公布的交易(「關連交易」除外)中的「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又或「股份交易」(定義見《上市規則》)時,可申請採用最低豁免規定及/或修訂有關的計算法。聯交所已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2.04條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同意根據本通告所載指引修訂《上市規則》第十四章。然而,在應用這些指引至個別申請時,應視乎有關發行人的實際情況。

修訂後的各種測試

有關指引詳列如下:

  1. 「最低豁免規定」

    • 在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進行,而每宗代價或價值不超過某一固定限額(一般預期為100萬港元)的交易可獲考慮給予最低豁免規定,毋須通過「資產測試」和「代價測試」。

  2. 「修訂計算方法」

    • 「資產測試」的計算方法一般預料會是:將即將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的總資產減去無形資產和流動負債,再除以發行人的總資產減無形資產和流動負債;及
    • 「代價測試」的計算方法一般預料會是:將即將收購或出售的資產的代價金額,除以發行人的總資產減無形資產和流動負債。

    從上述修訂測試所產生的百分率將用作決定適用的披露或審批規定︰

    • 比率為5%或以上但低於15%-一般須予披露的交易的規定將予適用;
    • 比率為15%或以上但低於25%-一般主要交易的規定將予適用;
    • 比率為25%或以上-一般非常重大收購的規定將予適用;
    • 若收購資產(包括證券但不包括現金)的代價包括將發行上市的證券,而比率少於5%,則一般股份交易的規定將予適用。

上述比率只適用於「資產測試」及「代價測試」。「盈利測試」和「股本測試」仍適用於發行人;而上述修訂亦不適用於關連交易。

「修訂計算方法」或「最低豁免規定」的申請資格

欲申請上述任何一項寬免的主板上市發行人,其最近一次已公布的賬目中之有形資產淨值必須為負數或微不足道,但須根據發行人在刊發年度賬目後公布的中期賬目及已完成的交易作出調整(如有)。任何有形資產淨值為負數或微不足道的發行人均可申請採用「最低豁免規定」。申請採用「修訂計算方法」的發行人必須證明其負數或微不足道的有形資產淨值並非由現行財政年度及/或前財政年度的日常及一般業務的營運虧損所產生。

如發行人的有形資產淨值為其市值的10%或以下,一般將會被視作擁有微不足道的淨有形資產。相關市值將會按提出申請日之前一個季度該發行人股份最後2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計算。計算時,只有該發行人股份錄得成交的交易日才予計算。

條件

發行人須符合下列主要條件,才可獲批准採用「修訂計算方法」及「最低豁免規定」:

  1. 發行人須即時以付費公告的形式,公布用於計算須予公布交易的「最低豁免規定」或「修訂計算方法」的詳情,包括有關金額或百分比界限(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此等修訂的基準、以及發行人獲准採用經修訂後的測試的期間;

  2. 發行人須將上述詳情列載於下次公布的年報及年度賬目內;及

  3. 已獲批准採用的「修訂計算方法」及「最低豁免規定」的有效期由批准當日起計,至有關發行人公布或須依時公布下次年報之日為止,以較早者為準。

上述僅為指引,聯交所或會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對個別申請人施加額外條件。聯交所不會考慮任何在申請當日未根據《上市規則》規定公布終期或中期業績的發行人的申請。

申請

擬申請上述任何一種寬免的發行人須於提交申請時一併提交所有有關資料。聯交所會根據上述一般指引,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聯交所有權批准或不批准任何一項申請,舉例說,如發行人股份的股價及∕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波動,聯交所未必會批准有關申請。如聯交所其後得悉一些有關發行人的最新資料或申請時所提交的資料有變,聯交所亦保留撤回或修訂任何已批准的申請的權利。若《上市規則》的其他部份要求發行人就其有形資產淨值作出比較,而其有形資產淨值出現負數或屬微不足道的發行人要完全符合有關規定時遇到類似困難,聯交所也可能會按照上述指引考慮任何修訂有關規定的申請。

未來發展

經修訂後的測試僅為臨時措施。聯交所在現時的《上市規則》檢討中,正研究在申報、披露及股東批准等各項規定方面,以有形資產淨值作為計算基準是否仍屬適當。

更新日期 20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