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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主板發行人須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發布公告代替在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

监管通讯
2001年5月17日
建議主板發行人須透過香港交易所網站發布公告
代替在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

有關修訂《證券上市規則》,要求主板發行人須向聯交所呈交公告的電子檔案版本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的規定,將自2001年5月21日(星期一)起生效。


繼2001年4月24日發出的通告後,聯交所擬通知市場人士,有關修訂《證券上市規則》,要求主板發行人須向聯交所呈交公告的電子檔案版本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的規定,將自2001年5月21日(星期一)起生效。

是次修訂(其中包括)只是將現時主板發行人向聯交所呈交公告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的做法納為正式規則。根據修訂後的《證券上市規則》,主板發行人根據或為遵守《證券上市規則》規定所須呈交的任何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均須以電腦磁碟的形式向聯交所呈交有關的電子檔案版本,以在該等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於報章上刊登當天在香港交易所網站登載。

主板發行人暫時仍須在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直至全面推行「修訂建議」(見聯交所較早前的通告)後,進一步修訂《證券上市規則》,廢除在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的規定為止。

《證券上市規則》的修訂各頁將於稍後派發。經修訂的規則亦會於2001年5月21日登載於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以供瀏覽。

更新日期 200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