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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關於兆峰陶瓷集團有限公司(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簡稱「該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监管通讯
2001年5月28日
通 告


關於兆峰陶瓷集團有限公司
(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簡稱「該公司」)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
第17項應用指引
的規定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宣布,該公司股份由2001年5月28日起即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根據除牌程序,該公司已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該公司到2001年11月27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聯交所茲宣布,兆峰陶瓷集團有限公司(現正處於清盤程序)(簡稱「該公司」)的股份由2001年5月28日起即進入《證券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

該公司股份由2000年5月10日起在聯交所停牌,停牌至今,該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復牌建議。所謂有效的復牌建議,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發行人得以證明其符合由該公司及聯交所簽訂的《上市協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的建議。《上市協議》第38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擁有相當價值的有形資產及∕或無形資產(就無形資產而言,上市發行人須證明其潛在價值),上市公司的證券才得以繼續在聯交所上市。

由於該公司現正清盤,而其資產由譚自覺先生及鄧忠華先生作為該公司共同及個別清盤人分配,該公司不會有重大活動。因此,由2001年5月28日起聯交所將該公司股份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該公司獲給予最後六個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若到2001年11月27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復牌建議,聯交所即擬取消該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若上述情況有任何重大發展,聯交所會於適當時候再行發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