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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歐通志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魏承文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歐通德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0年9月1日辭職)及林燊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0年9月1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16日
公開譴責聲明

金盾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該公司」)

歐通志先生
魏承文先生
歐通德先生(於2000年9月1日辭職)
林燊先生 (於2000年9月1日辭職)
(統稱「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違反《上市協議》以及各人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其中包括)該公司以及有關董事歐通志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魏承文先生(該公司執行董事)、歐通德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0年9月1日辭職)及林燊先生(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已於2000年9月1日辭職)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是次召開紀律聆訊,是涉及該公司延遲了發送截至1999年11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和賬目,以及延遲了公布截至2000年5月31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以致公司分別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及第11(1)段規定。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先後於2000年4月28日、2000年5月31日、2000年6月30日、2000年8月15日、2000年8月30日、2000年10月9日及2000年11月14日刊發公告。該公司亦承認上述違反《上市協議》行為。

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別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發送年度業績及年報以及在中期財政期間結束後不超過3個月內發布中期業績,是要確保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有權知悉的關於公司財政狀況的重要資料能迅速傳送,讓他們可以適當地評估公司的狀況。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該公司須於2000年4月30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9年11月30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和經審計賬目。實際上,該公司卻於2000年11月24日及2000年11月29日才分別公布及發送有關年報和賬目。另外,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該公司須於2000年8月31日或之前公布中期業績,但該公司卻延至2000年12月13日才發表有關公告。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

  2.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及第11(1)段,歐通志先生及魏承文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以及

  3. 鑑於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1)段,歐通德先生及林燊先生各自亦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他們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各自違反了以上(1)、(2)及(3)各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董事會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