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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以取消聯交所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並引進交易費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19日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
以取消聯交所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並引進交易費

由2001年9月1日起,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將不再有權攤佔交易徵費份額,而將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交易費的單邊收費,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計算(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費的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計算。

同時,須繳付予證監會的交易徵費,單邊收費將由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05%增加至0.007%計算(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徵費的收費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4%計算。交易徵費百分比增加的收入會撥入新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背景

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52(1)條,在聯交所記錄的每宗證券買賣中,或在通知聯交所的每宗證券買賣中,買賣雙方各須付予證監會一筆交易徵費,而徵費率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頒令指明。現時交易徵費的單邊收費是以每宗證券交易金額的0.01%徵收,徵費收入由證監會及聯交所攤分(即各佔0.005%)。

2001年4月4日,政府宣布擬將收入(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刊登憲報。草案建議(其中包括)取消聯交所分攤交易徵費份額的權利,並將交易徵費的單邊收費,由每宗交易金額的0.01%減至0.007%。同日,香港交易所宣佈,在獲得證監會批准後,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將作修訂,以反映聯交所取消其所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並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政府今天宣布通過上述草案成為法例,而有關修訂將於2001年9月1日生效。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已獲證監會批准)的實踐結果簡述如下。證監會作出的批准,有效期為一年,由規則修訂生效日期開始計算;另外,延續期限需獲證監會同意。

交易費

聯交所將不再收取其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取而代之,聯交所引進相同份額的交易費。交易費的單邊收費,按每宗交易金額交易的0.005%計算(調為最接近的一仙),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費的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計算。交易費等同聯交所現時所攤佔的交易徵費份額。

交易徵費

證監會有權單獨收取交易徵費的全數。交易徵費的單邊收費,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07%計算(調為最接近的一仙),買賣雙方均須繳付;或交易徵費的收費總數,按每宗交易金額的0.014%計算。此外,在其後的一段時間內,聯交所將在每宗交易的交易徵費中按單邊交易金額的0.002%(或按交易金額的0.004%),增收額外徵費,用以設立新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交易徵費將繼續由聯交所代證監會收取。

生效日期

上述規則修訂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並由該日起適用於所有證券交易。

主板上市規則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此外,有關修訂亦會由2001年7月20日起上載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www.hkex.com.hk 以及 http://www.hkgem.com)以供瀏覽。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