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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聲明 - 德勝集團有限公司(「該公司」)及王文榮先生和侯妹金女士(「有關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7月24日
公開譴責聲明

德勝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王文榮先生
侯妹金女士
(「有關董事」)

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茲對該公司及該公司每名有關董事(見文中定義及上文所列)違反《上市協議》、《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以及各人在《證券上市規則》附錄五B所載表格向聯交所作出的《董事的聲明及承諾》(《董事承諾》)作出公開譴責。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於2001年5月8日的紀律聆訊(「紀律聆訊」)中,對該公司以及該公司每名有關董事王文榮先生及侯妹金女士的操守進行了聆訊。

是次召開紀律聆訊,是涉及該公司延遲了發送其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及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公司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段規定;延遲了公布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及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業績,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規定;以及於2000年4月27日舉行董事會會議前延遲了通知聯交所,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協議》現時的第12段規定。該公司曾就此等延誤先後於1999年6月11日、1999年8月2日、1999年9月27日、1999年10月27日、1999年12月17日、2000年6月1日、2000年10月5日、2000年10月16日、2000年10月19日、2000年10月27日及2000年12月28日刊發公告。

上市委員會認為,《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段及第11(1)段分別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公司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發送年度業績及年報以及在中期財政期間結束後不超過3個月內發布中期業績,是要確保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有權知悉的關於公司財政狀況的重要資料能迅速傳送,讓他們可以適當地評估公司的狀況。

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段,該公司須於1999年5月31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8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實際上,該公司卻於2000年1月28日才發送有關年報。至於原須於2000年5月31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的年報(包括經審計賬目),卻於2000年11月16日才發送。另外,根據《上市協議》當時的第11(1)段,該公司須於1999年9月30日或之前發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但該公司卻延至2000年4月17日才發送有關的中期報告。至於原須於2000年9月30日或之前發送的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六個月的中期報告,卻於2000年12月28日才發送。

《上市協議》第12段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批准任何年度或半年度利潤或虧損公布的董事會會議日期至少足7個營業日前,將訂定的會議日期通知聯交所。該公司於2000年4月27日舉行董事會會議批准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財政期間的未經審計中期業績,但卻於2000年4月20日才通知聯交所,不符合《上市協議》第12段所訂的通知期規定。

上市委員會裁定(其中包括):

  1. 該公司違反了《上市協議》當時的第8及第11(1)段以及《上市協議》現時的第12段;及

  2. 鑑於該公司上述(1)項的違規行為,該公司每名有關董事亦各自違反了《董事承諾》;根據該承諾,各人原應盡力促使該公司遵守《證券上市規則》;

據此,上市委員會茲對該公司及每名有關董事作出公開譴責,理由是他們分別違反了以上(1)及(2)項。

為釋疑起見,聯交所確認本聲明除就上述事宜公開譴責文中所指人士外,並無公開譴責該公司任何其他現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