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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處理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利益衝突事宜

监管通讯
2001年8月21日

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處理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利益衝突事宜


《創業板上市規則》已新加入第三十六章,以處理聯交所與受聯交所監管者在創業板事宜上的利益衝突。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和聯交所亦已簽訂了涵蓋範圍包括創業板上市事宜的新諒解備忘錄,取代2000年6月19日簽訂的舊有版本。

《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01年8月22日生效。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準備在聯交所主板上市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和聯交所曾於2000年6月19日簽訂諒解備忘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主板《上市規則》」)亦加入了第三十八章。諒解備忘錄和第三十八章賦予(其中包括)證監會等同聯交所作為主板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請人前線監管機構的權力和職能,在聯交所因利益衝突無法履行職責時代行其職。(有關第三十八章和諒解備忘錄的背景資料,請參閱聯交所2000年6月19日的公布。)

由於聯交所與受其監管者之間出現的利益衝突亦可能涉及創業板,因此有需要將上述處理利益衝突的架構擴展至創業板。證監會、香港交易所和聯交所將會簽訂一份新的諒解備忘錄,將舊有的諒解備忘錄適用範圍延伸至創業板。《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亦新加入以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所列的原則而編訂的第三十六章。

《創業板上市規則》第三十六章載有(其中包括)處理以下事宜的條文:

  • 證監會相對於創業板上市申請人和上市發行人的角色;

  • 在聯交所與創業板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之間出現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時證監會相對於這些上市發行人和上市申請人的權力和職能;及

  • 擴大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員會、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以及兩個委員會的秘書)、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執行人員以及證監會企業融資部執行董事(上述條文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三十八章)行使證監會有關創業板上市方面的權力和職能。

新諒解備忘錄將會登載於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的網站。《創業板上市規則》修訂將於2001年8月22日生效。《創業板上市規則》重印各頁將於稍後寄發。

更新日期 200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