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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載中

通告 -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股份計劃

监管通讯
2001年8月23日

通告

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
股份計劃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已修訂了主板《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股份計劃)。聯交所將會放寬現行規則中的多項限制,例如根據股份計劃可授出的期權數量、可授予個別參與人的期權數量上限以及股份計劃的參與人的身份。放寬有關規定將令股份計劃實行時更具靈活性。

與此同時,聯交所將會收緊有關股份計劃的規定,例如向關連人士授予期權、期權的行使價以及在年報和中期報告中披露關於期權的資料。這些規定旨在提高透明度,也防止股份計劃在其他方面放寬後被濫用。

有關的規則修訂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第十七章的新規定已登載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的網站(http://www.hkex.com.hk)以供瀏覽。


聯交所於2000年5月發出一份關於《上市規則》第十七章股份計劃的諮詢文件,有關的諮詢期已於2000年6月結束。我們今次提出的規則修訂建議已考慮了有關諮詢所得的回應。我們意識到上市發行人需要藉期權來延攬優秀的員工。我們亦明白有需要在股東決策權上求取平衡,以及透過披露提升透明度。因此,我們認為有關的規則修訂有利於主板的持續發展,並會在確保市場具備競爭力與維持市場素質之間取得平衡。

是次修訂放寬了多項規定,能令實行股份計劃更具靈活性。與此同時,有關修訂將會收緊其他方面的規定,以避免股份計劃被濫用,以及保障少數股東。

以下是修訂第十七章股份計劃的原則。

計劃的參與人

現行規則規定,第十七章的條文適用於所有涉及上市發行人向行政人員及/或僱員或為其利益發出或授出期權以購買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計劃。新規則沒有對股份期權計劃的參與人資格設定任何限制,較現行規定寬鬆。上市發行人需要在計劃的條款中界定參與人,並披露釐定參與人資格的基準。

期權總限額

根據現行規則,上市發行人必須列出計劃所涉及的證券總數。該數目與任何其他計劃所涉及的任何證券一併計算時,須以當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0%為上限。根據新規則,上市發行人發出期權的條件,是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時發行的證券數目不得超過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30%。

此外,只要所有計劃授出的期權全部予以行使時可發行的證券總數合計不超過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0%,上市發行人也可發出期權。上市發行人可隨時更新此限額,但須獲股東批准以及刊發通函。此外,上市發行人可尋求股東批准,向上市發行人指定的參與人授出超過10%限額的期權,但必須獲股東批准以及刊發通函。

新規則能為上市發行人在獲得股東批准後「更新」限額提供靈活性,但同時亦將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權全部予以行使時可發行的證券總數限於不時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30%。

每名參與人可獲授權益上限

根據現行規則,任何一名參與人獲得的權益,最多不得超過計劃所涉及證券總數的25%(即最多佔已發行證券的2.5%)。根據新規則,可獲授權益上限是在截至最近授出期權日期的任何12個月內獲授及將獲授的期權予以行使時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上市發行人已發行的有關類別證券的1%。上市發行人可授出超過此限額的期權,但必須獲得股東批准(有關參與人及其聯繫人必須放棄投票權)以及刊發通函。

由於新限額實質上較原有規則中所設的限額為高,新規則將為上市發行人向個別參與人授予期權提供較大的靈活性。

行使價

根據現行規則,行使價不得低於有關證券在期權授予日期前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以聯交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的80%。新規則將規定行使價須至少為下列兩者中的較高者:(i)有關證券在期權授予日期(必須為營業日)的收市價(以聯交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及(ii)證券在期權授予日前5個營業日的平均收市價(收市價同樣以聯交所日報表所載者為準)。

此項新規則收緊了現行規則。

向關連人士授予期權

根據新規定,每向任何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或其各自聯繫人授予期權之前,必須先得上市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批准(任何獲授期權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不計算在內)。

如向主要股東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聯繫人授予期權,會令計至有關人士獲授期權當日止的12個月內所有已授予或將授予有關人士的期權(包括已行使、註銷以及尚未行使的期權)予以行使後所發行及將發行的證券:

(a) 合計超過有關類別的已發行證券的0.1%;及

(b) (若有關證券在聯交所上市)按授出期權當日的收市價計算的總值超逾500萬港元,

則該等再次授予期權的建議須經上市發行人的股東(以投票方式表決)批准。上市發行人須向股東發出通函。在股東大會上,所有上市發行人的關連人士須放棄投票權,除非該關連人士會投票反對有關決議,並已在通函中表明其意向。

新規則旨在避免關連人士濫用股份期權計劃。

在年報和中期報告內作出披露

新規則規定上市發行人須在年報及中期報告內披露期權計劃的詳情和特點,包括期權的數目、授出日期、行使價、行使期以及有效期。此外,為提升企業管治水平,新規則鼓勵上市發行人使用期權定價模式計算有關財政年度/期間授出的期權的價值,並在年報/中期報告中披露有關價值。這規定是非強制性的。若上市發行人選擇不在年報或中期報告中披露期權的價值,該上市發行人必須在有關年報或中期報告內說明不宜披露有關價值的理由。

新規則旨在透過披露確保股票期權計劃的透明度,並為股東及投資者提供有用資料,以評估潛在的攤薄效應以及授出期權的好處。

過渡性安排

上市發行人於生效日期前所授出的期權將不受新規定影響。上市發行人可繼續根據現行計劃授出期權直至新規則生效日為止。由生效日開始,上市發行人可根據現有計劃再次授出期權,但所授出的期權必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十七章內所載的新規定。否則,上市發行人或要更改現有計劃的條款或採納新計劃才可再次授出期權。

若上市發行人能提供證明,令聯交所信納上市發行人乃根據其於生效日之前向參與人作出的合約承擔而向該參與人授出有關期權,則聯交所或會容許上市發行人在生效日或之後根據其現有期權計劃的條款授出期權。

有關規則修訂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上市規則》的重印各頁將於稍後派發。第十七章的新規定已登載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com.hk)以供瀏覽

更新日期 2001年8月23日